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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
《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》(省政府[1999]第2号令)第十七、十八条规定: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;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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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6-01-09 15:01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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